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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关于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边界区分与运作模式(深度总结)

发布时间:2021-12-23作者:科谷摘编

作者:投资并购风险管理 日期:2020-10-06
 
模式创新的一大亮点。探究产业投资基金的边界区分和运作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规模产业企业、基金管理公司和银行业在进行创建过程中的精准把控。产业投资基金的研究也可以保障我国「一路一带」大国经济战略实施过程中「新常态」下各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从以上定义中可以看出,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征:
(2)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
虽然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实践已经风起云涌,但产业基金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还未建立,并且存在着较大的争论。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主要担心设立产业基金的风险,但风险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控制的,这一点并不能成为产业基金法难产的理由。实际上,现在的障碍主要存在于对创业投资和产业基金的概念和作用的争论上。其中,科技部和原国家计委之争最具代表性。原国家计委和科技部的立法思路从一开始就有分歧。
 
因此,早在 2001 年,原国家计委就向国务院报批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但因在立法过程中引发的类似以上所述的许多争论性意见迟迟无法通过。当年 7 月,该《暂行办法》被国务院常务会议搁置。2003 年以来,一份旨在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文件草案已由国家发改委制订完成,正向相关部委征求意见并准备提交立法机关讨论。
 
产业基金的分类及特点
 
 
 
1、公司型基金(Corporate Fund)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股东所有,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业务公司。基金的设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还要在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所在地登记。
 
基金股东指基金股票的持有者。基金公司就是基金本身,按照股份公司组织形式建立,基金公司可分为封闭型基金公司和开放型基金公司两种。封闭型基金公司是指公司发行的股份数量是固定的,以后不在追加资本。因此也称为固定股份基金公司。开放型基金公司是指公司只发行一种普通股票,发行数量不固定,发行之后可以根据投资者需求随时增发基金股份。因此也称为不固定基金股份公司或追加型基金公司。
 
2、契约型基金(Contract Fund)是指依据信托契约(Trust Deed or Trust Agreement of Indenture),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这类基金一般由管理公司、保管公司及投资者三方当事人订立信托契约。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并依据信托契约进行投资。基金保管公司一般也由银行担任,它依据信托契约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具体办理证券、现金管理以及有关的代理业务等。投资者即受益凭证的持有人,他通过购买受益凭证投资于基金,并根据其购买份额分享投资收益。基金的受益凭证是一种有价证券和基金的财产权证明。
 
1、现金型基金(Cash Fund)这是指基金最初设立时,投资者用现金购买受益凭证。待全部发行完毕后 ,资金全部资本总额也就全部获得,然后基金管理公司再将基金资产交由基金保管公司保管,并进行证券投资。
 
(二)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比较
 
 
基金公司如果本身不是管理公司,则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也需要通过委托管理契约来进行规范契约型基金根据有关国家的信托法组建。基金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契约型基金有三个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代理人和受益人。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基金的运作遵守信托法的规定。
 
3、二者发行的凭证不同:公司型基金组织公司的信托财产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起来的。前者既是一种所有权凭证,又是一种信托关系。后者反映的仅仅是一种信托关系。
 
5、二者的基金融资渠道不同: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可以向银行借贷,这比较有利于公司扩大资产规模。公司发展有雄厚的资本作保证。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通过银行借款来扩大基金规模。
 
在基金营运中,公司型基金同一般股份公司一样,除非根据《公司法》到了破产清算阶段。一般情况下基金公司具有永久性。这样有利于公司经营稳定。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基金公司不随意成立和终止,这有利于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平衡发展。由于契约型基金依据信托契约建立和运作。随着信托契约期满基金运营也就终止,这样不利于基金的长期经营。
 
就不同基金组织形态而言,其本身并无优劣上下之分,从世界基金业的发展趋势来看。公司型基金除了比契约型基金多一层基金公司组织外,其他各个方面都有与契约型基金趋同化的倾向。因此,中国发展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过程中对究竟是采用公司型基金还是契约型基金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争论,关键是看何者适合中国的国情
 
1、事业制机构
 
另外,由政府部门作为投资的主体,其内部经营管理无法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轻则人才流失,重则营私舞弊。
 
由于公司制机构必须遵循公司法的规定,以赢利为目的,运作相对较规范,因此投资者对它较有信心。公司制机构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到的限制较少,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它的缺点的容易偏离原来的扶持产业发展的目标而去追逐短期的利益,特别是房地产业投资是一个高度信息不对称的行业,代理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3、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他负责管理合伙公司的投资,并在公司的资本中占有很小的一个份额。通常为 1%。而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每个有限合伙公司都事先商定一个存续期,一般为 10 年。公司也可以根据条款延长存续期。但延期最多不会超过 4 年。
 
因此,经理人每 3-5 年左右建立一个新的合伙公司,并同时管理几家合伙公司。每家合伙公司在法律上完全独立。有限合伙公司在资金规模和有限合伙人的数量上有很大的不同,一些处于早期阶段的合伙公司只有 1000 万美元的资本,而专门为杠杆收购提供资金的合伙公司资本高达 10 亿美元或者更高。
 
普通合伙人的报酬结构以利润分成为主要形式。有限合伙制的产权关系明晰、治理结构合理、报酬制度科学。作为投资中介具有其独特的合理性,他对创业投资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搜寻企业的时候会产生分类问题,企业的所有者和外部人更了解企业,往往会夸大企业的优势而掩盖潜在的问题;激励问题产生于企业的经营过程,管理人员有很多机会以外部人的受损为代价,使自己受益。在创业企业中,外部投资者面临的分类问题和激励问题更为严重。
 
由于在选择、组建和管理创业企业中需要相当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很多机构投资者不具备这方面的特长。因此,中介的作用非常重要。作为中介机构的基金管理人通常参与大量的投资具备这方面的能力,而且,基金管理人的技能是非常专业化的,他们往往专注于特定行业的企业或处于特定发展阶段的企业。
 
合伙公司中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在有限合伙公司中得到较为巧妙和平衡的安排。通过间接投资于合伙公司的方式,机构投资者委托基金管理人负责挑选、构造、管理和变现私人投资。
 
合伙公司主要有两种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合伙公司的存续期有限,基金管理人必须不断的筹集新的资金,从而使资金流向,信誉更高的公司;二是基金管理人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高度相关。
 
就基金组织形态而言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关键是看何者更适应基金发展的具体情况。目前中国的产业资本大多采用事业制机构,这可以认为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产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上是不相容的。
 
1、契约型基金的最大特点是设立、运作、解散方便。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其设立必须严格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程序比较复杂,募集资金、发售证券一般要委托承销商或经销商办理,投资者办理移交手续后成为公司股东。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在设立、运、 解散方面都比较灵活。投资者无须组成一个法人实体,只要投资者想投资,向基金管理公司买入受益凭证后,即成为该基金的受益人。
 
3、目前中国还缺少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和普通合伙人,使公司型基金尤其是有限合伙型基金难以找到必须的发起人。作为扶持产业发展的长期投资工具,产业投资基金必须具有相当的规模才能发挥其运筹帷幄的调度功能,过小的规模将影响房地产投资基金功能的发挥。
 
公司型基金可以如股份公司一般还要配售股份此时作为第一大股东必须继续出资,才能保证其控股地位。对有限合伙公司而言,如果基金的规模为一亿元,普通合伙人按照惯例也必须出资 100 万元。这对大多数可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阻力,更何况要找到 6-20 名志同道合,相互信任的合伙人也是一件难度极大的事情。
 
如果采用契约型的基金组建方式,则可能通过中方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而实际控制基金的运做,使得房地产投资基金真正为中国的房地产业发展做出贡献。从这一点来看,目前房地产投资基金也倾向于采用契约型的组织方式。
 
产业基金的比较分析
 
 
 
(1)多为创业投资机构;
 
(3)在境内都采取投资公司的形式。在境内都采用投资公司的形式,是保证产业投资机构能在《产业投资基金法》出台之前,提前开始按基金方式运作产业投资的必要手段。这无疑是规避法律的权宜之举。一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出台,积累了一定基金运作经验的投资公司就可以领跑于其它产业投资机构。
 
(5)基本实现管理机构和基金机构分离的理念。只有基金机构与管理机构相分离,才真正具有投资基金的性质"这也是基金与其它投资工具相区别的地方之一。
 
另外,私募形式比较适合产业投资的风险特点。产业投资的周期长,风险较大,如果公募,一旦失败造成的市场影响较大。
 
实际上,在中国产业基金市场上,政府参与的基金数量远不止于此,特别是地方政府。江苏省政府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00 年「江苏省科技发展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就已经颁布实施,江苏省政府以 2:8 或 3:7 的比例,同地方政府资本、境内外商企业资本组成新的创投基金,由这些基金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基本做到了基金和管理职能分开。基金公司主要负责投资方向和基金运作状况的监控,管理公司则负责项目的评价,选择,管理直至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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